希望在赫尔辛格市登记结婚的外国情侣必须出示以下材料:
- 护照。
- 说明申请人在居住国目前地址的居住证明。
- 您居住国开具的说明您尚未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。该证明的出具时间不得超过 4 个月。
- 如果您曾在国外办理过离婚,我们需要查看带法庭保证的离婚判决,确定该判决有效。
- 如果您是丧偶,我们需要查验您前夫/前妻的死亡证明。
- 其他申根国家的有效居住许可,或
- 有效的签证和入境章。请参见需要签证的国家列表:www.nyidanmark.dk
请注意,外国文件必须由授权的翻译机构翻译为丹麦语或英语。某些外国文件必须获得法律认可或者由公证员盖章。
以下国家的文件不需要获得法律认可:
- 欧洲(以下国家不视为欧洲国家:阿尔巴尼亚、亚美尼亚、阿塞拜疆、白俄罗斯、波黑、格鲁吉亚、哈萨克斯坦、吉尔吉斯斯坦、科索沃、克罗地亚、俄罗斯、塔吉克斯坦、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斯坦,需要对文件进行法律认可)
- 美国
- 加拿大
- 澳大利亚
- 新西兰
- 土耳其
您还必须对丹麦婚姻证书进行法律认可,才能让您居住国的有关当局承认您们的婚姻。